(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被正式錄用後,其錄用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以工資收入為生活來源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工齡([56]國直人習字79號)
(2)參加縣以上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工作隊隊員,經批准轉為國高雄臨時工家工作人員後,其工齡可以從入隊之日起計算。
(3)季節工轉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新北臨時工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62]中簡字第132號)
(4)臨時工轉為固定工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台北臨時工時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轉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64]中勞薪字第344號)
(5)輪換工回鄉後,根據國家台北粗工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台北人力派遣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73]計勞業字7號)
(6)“亦工亦農”工被本單位招為正式工以後,其轉為正式工以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計算工齡([80]勞險便字41號)
(7)“文革”中隨幹部一起下放到“五七”幹校勞動的臨時工,回單位安排工作後,其去幹校和幹校以前連續工作的時間,可以與現在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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